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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3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夏尧、武汉德恒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尧,武汉德恒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7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尧,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夫,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德恒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合中心E栋801号。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竞,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厚春,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夏尧、武汉德恒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191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尧、上诉人武汉德恒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均于2017年8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夏尧、武汉德恒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尧、武汉德恒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德恒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俊广审判员  徐子岑审判员  赵文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林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