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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蔡爱军、陈日光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爱军,陈日光,李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295号之一原告:蔡爱军,女,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森,广东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日光,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李笑云,女,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蔡爱军诉被告陈日光、李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蔡爱军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爱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22.5元,减半收取计3811元,由原告蔡爱军承担。审判长  罗艳艳审判员  陈国云审判员  胡植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