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21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爱荣与杨恒元、白巧枝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荣,杨恒元,白巧枝,张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236号原告:王爱荣,农民。被告:杨恒元,农。被告:白巧枝,农民。被告:张盘女,农民。原告王爱荣诉被告杨恒元、白巧枝、张盘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发回重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爱荣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国庆审 判 员  李耀年人民陪审员  巩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