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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301执1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康富军与宋廷东、任福萍、薛延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萍,康正华,康泽海,康泽洋,康富军,宋廷东,任福萍,薛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301执13号之五申请人:李玉萍,女,汉族,1978年10月23日出生,现住新疆喀什市。申请人:康正华,女,汉族,1950年2月4日出生,现住新疆泽普县。申请人:康泽海,男,汉族,2001年8月30日出生,现住新疆喀什市。法定代理人:李玉萍,女,汉族,1978年10月23日出生,现住新疆喀什市。申请人:康泽洋,女,汉族,2015年7月19日出生,现住新疆喀什市。法定代理人:李玉萍,女,汉族,1978年10月23日出生,现住新疆喀什市。系申请人康泽洋母亲。申请执行人:康富军(已去世),男,汉族,1977年10月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死前现住喀什市。被执行人:宋廷东,男,汉族,1976年2月17日出生,无业,现住第三师四十一团。被执行人:任福萍,女,汉族,1978年8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第三师四十一团。被执行人:薛延林,男,汉族,1966年8月2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泽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富军与被执行人宋廷东、任福萍、薛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玉萍、康正华、康泽海、康泽洋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执行人康富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泽普县公安局波斯喀木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1、康富军已于2016年6月30日死亡;2、李玉萍系康富军之妻;3、康正华系康富军之父;4、康泽海系康富军之子;5、康泽洋系康富军之女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查明以下事实,本案申请执行人康富军已于2016年6月30日病逝。康正华系康富军之父,张树兰(已去世)系康富军之母。李玉萍与康富军于2000年1月5日在甘肃省武威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1年8月30日育有一子,取名康泽海,于2015年7月19日育有一女取名康泽洋。因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康富军已死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李玉萍、康正华、康泽海、康泽洋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阿拉法特·阿布都热西提代理审判员 刘    娟    娟代理审判员 李    双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聂    栋    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