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11683徐以建与彭永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以建,彭永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1683号原告:徐以建,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彭永修,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徐以建诉被告彭永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东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静书记员 胡方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