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程宏与林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宏,林莉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1664号原告:程宏,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林莉群,女,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原告程宏与被告林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程宏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宏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预收1675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程宏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俞 忠代理审判员 骆苏群人民陪审员 章欣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洪 滨?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