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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程宏与林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宏,林莉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1664号原告:程宏,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林莉群,女,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原告程宏与被告林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程宏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宏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预收1675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程宏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俞 忠代理审判员  骆苏群人民陪审员  章欣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洪 滨?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