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3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曲云江与烟台市莱山区舒适家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周明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云江,烟台市莱山区舒适家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周明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3民初1210号原告:曲云江,男,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山东育泽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莱山区舒适家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邵春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义,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烟台市莱山区舒适家房产中介有限公司股东,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周明刚,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莱山区。原告曲云江与被告烟台市莱山区舒适家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周明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曲云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云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曲云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5元,由曲云江负担。审判员 曲少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