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6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汪光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光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6执975号被执行人:汪光远,男,1962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宿松县鑫磊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宿松县。关于李群与汪光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2016)皖08民终2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11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承担(2016)皖08民终2000号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光远在中国农业银行营口海东分理处的存款585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