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郑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1138号原告郑某,女,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告董某,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柴会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广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