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4民初3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姚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4民初3083号原告:姚某,女,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朱某,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姚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汪岳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被告朱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某诉称:姚某与朱某婚前接触时间短,相互不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朱某嗜好赌博,好逸恶劳,对姚某及孩子的生活不管不问,且经常与姚某吵打。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准予离婚。朱某在庭审中辩称:姚某诉称不是事实,姚某与朱某婚后夫妻感情较好,故朱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姚某与朱某于2007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农历10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庐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朱正杰,现在庐江县庐城镇岗湾小学读二年级。××××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朱正涛,现在庐江县庐城镇岗湾小学读一年级。姚某与朱某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在其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有时因琐事争吵。姚某诉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姚某提交的身份证1份,证明其身份情况;2、姚某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登记结婚时间;3、朱某提交的身份证1份,证明其身份情况;4、双方的当庭陈述。以上证据,业经庭审质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足以认定所证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姚某与朱某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在其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有时因琐事争吵,其因实属双方缺乏交流和沟通。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加强信任,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其夫妻关系是能够重归于好的。姚某诉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其举证不能,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衡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姚某诉求与朱某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某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岳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