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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治宇与被执行人杜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治宇,杜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503号申请执行人:彭治宇,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杜清平,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治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3200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标的0元。本院已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新华路38号金江名居1号楼2-17-10号住房一套。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杜清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1671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玉焕审 判 员  黄 达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敬伟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