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辖终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文安与潘国林、袁红娟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国林,赵文安,袁红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辖终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国林,男,1962年2月1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现住溧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安,男,1968年11月2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审被告:袁红娟,女,1977年2月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现住溧阳市。上诉人潘国林因与被上诉人赵文安、原审被告袁红娟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0481民初42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潘国林上诉称,本人的户籍地虽然在溧阳,但本人长年在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工作,经常居住在该地,本案应由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审理。赵文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住所地(公民为户籍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现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除上诉人外,本案的另一被告住所地也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确认原审法院有管辖权,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桂林审 判 员 卢云云审 判 员 丁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万海峰书 记 员 徐琳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