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2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韦翠连与农春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翠连,农春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2民初765号原告:韦翠连,女,1995年6月2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被告:农春春,女,1996年9月2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宁明县。韦翠连诉农春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翠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翠连撤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韦翠连负担。审判员 黄宝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奇胜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