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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终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杨亮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589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亮,男,1996年11月28日生,水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榕江县。2017年3月7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3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亮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苏0507刑初44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杨亮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杨亮退赔张现进人民币十元;追缴原审被告人杨亮犯罪所得人民币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其他涉案物品,予以发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杨亮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亮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审查,上诉人杨亮撤回上诉的要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亮撤回上诉。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7刑初4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继华审判员  徐 奕审判员  辛以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 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