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焦作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鲁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鲁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766号原告:焦作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焦作市解放区站南路市商贸局二层住宅楼5单元。法定代表人:李圣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彬,男,该单位万方小区南苑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云霞,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鲁予,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梁随成,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毋海涛,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焦作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鲁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焦作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焦作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爱萍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人民陪审员 宋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