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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61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凯,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因吸毒于2017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胡建生,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凯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张凯于2017年4月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系后,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向刘×(女,42岁)贩卖毒品大麻(重约30克)。二、被告人张凯于2017年4月中旬,在北京市西城区积水潭桥附近河边,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刘×贩卖毒品大麻(重约6克)。被告人张凯后被抓获归案,民警从其住处起获塑料袋装绿色植物两份(净重共计9.69克),经鉴定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和大麻二酚,已收缴。被告人张凯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凯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凯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张凯已签字具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张凯能够如��供述罪行,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在案的物品一并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二、在案的苹果牌移动电话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