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玉全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全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21刑初115号公诉机关集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玉全,男。2001年9月7日,被告人李玉全因犯抢劫罪被集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8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集贤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集贤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集贤县看守所。集贤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集检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玉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玉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31日17时40分,被告人李玉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李某驾驶黑JK48**号夏利牌轿车在景苑山水B区西大门处发生事故,集贤县公安局交警队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玉全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李玉全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经侦查,被告人李玉全在案发现场被集贤县公安局交警队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玉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现场照片4张,书证户籍证明、车辆信息、现场照片、采血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李玉全供述和辩解,佳木斯市泰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佳泰司鉴中心【2017】车鉴字第376号道路交通痕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佳木斯市泰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佳泰司鉴中心[2017]毒检869号毒物(仅含血液乙醇检测)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玉全虽当庭自愿认罪,但系有前科且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应依法惩处。根据李玉全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玉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8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