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执恢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110执恢71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二区4-1幢。法定代表人:陈卫星,总经理。被执行人:XX,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号*单元***室。申请执行人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XX已自动履行完毕本院(2015)杭余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附联系方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承办人曹云法,0571-89188050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西158号,邮编:311100。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