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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文利与龚麒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文利,龚麒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617号原告:夏文利,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义乌市。被告:龚麒麟,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现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文利与被告龚麒麟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文利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金银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笑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