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存志、陈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存志,陈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604号申请执行人王存志。被执行人陈健。本院在执行陈健与颜强、乔义良、刘弟华、王存志、付秀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法民初字第2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东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