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2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益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益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383号之一申请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1888号。法定代表人:暴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淼,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罡,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舒兰市。被申请人:张益柱,男,1942年8月25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城农商银行)与被申请人张益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环城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益柱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街支行账号为XXX的存款5,0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环城农商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益柱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街支行的存款5,000.00元,账号:XXX。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耀和审判员 经为民审判员 靳学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