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发田与被执行人姜学谋、刘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发田,姜学谋,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415号申请执行人:姜发田,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前阳镇。被执行人:姜学谋(曾用名姜富),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十字街镇。被执行人:刘平,女,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东港市前阳镇,现暂住辽宁省抚顺市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发田与被执行人姜学谋、刘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平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刘平当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人民币3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人民币2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人民币30000元,共计人民币100000元。案外人刘英君对上款的给付提供保证。如被执行人刘平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文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晓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