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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2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满科柱、满金洪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科柱,满金洪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2刑初190号公诉机关陆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满科柱,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陆良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石贵荣,云南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满金洪,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良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袁永坤,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满科柱、满金洪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满科柱、满金洪,辩护人石贵荣、袁永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30日至今,被告人满科柱在未取得林地征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陆良县龙海乡双菁口村委会横山凹子村开办豪懋兴隆采石场采石。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满金洪与被告人满科柱在仍未取得林地征用手续的情况下达成协议亦在该采石场采石占用林地,致使原有地貌被完全改变,原有地表植物被严重破坏。其中,被告人满科柱实际占用林地面积为22亩,被告人满金洪实际占用林地面积为14.3亩。上述事实,被告人满科柱、满金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满某1、满某2、满某3、殷某、李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合同书予以证实。另有归案材料、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满科柱、满金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满科柱、满金洪明知采石场未取得林地征用手续,而进行采石,主观上基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概括故意,客观上亦共同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故辩护人袁永坤提出的被告人满金洪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辩护人石贵荣、袁永坤提出本案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满科柱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满金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满科柱具备自首情节,被告人满金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满科柱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被告人满金洪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明良人民陪审员  张绍桥人民陪审员  俞伟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桂艺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