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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6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吕显尧与被告XXX、第三人张书良、李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显尧,XXX,张书良,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6391号原告:吕显尧,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XXX,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所鑫,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文静,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张书良,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第三人:李莉,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吕显尧与被告XXX、第三人张书良、李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吕显尧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显尧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吕显尧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郑学东人民陪审员  綦建壮人民陪审员  侯振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员龚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