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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强永秀与强昌民、彭师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永秀,强昌民,彭师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537号原告:强永秀,女,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昌连,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强昌民,男,199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被告:彭师灿,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繁昌县。经常居住地繁昌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373184949。负责人:蔡明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奕麟,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强永秀诉被告强昌民、被告彭师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因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强永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77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强永秀承担审判员  杨良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君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