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5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与温州市高教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温州市高教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5475号原告: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州市文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7439B。法定代表人:金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政,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高教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高教园区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300781842728K。法定代表人:郑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高教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缴纳,又没有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淑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舒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