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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哈斯巴根与红山、玉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斯巴根,红山,玉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1148号原告哈斯巴根,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哈图他拉嘎查。被告红山,男,39岁,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哈图他拉嘎查。被告玉花,女,37岁,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哈图他拉嘎查。原告哈斯巴根诉被告红山、玉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哈斯巴根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斯巴根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哈斯巴根负担。审判员  乌日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长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