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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5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曹月华与杨华、李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月华,杨华,李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5962号原告:曹月华,女,195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秀琴、戴光锋,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华,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李娟,女,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98号6楼。负责人:钱红兵,该公司经理。原告曹月华与被告杨华、李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月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史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