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颜伟伟、孙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伟伟,孙红,颜余丰,胡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60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迎宾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颜伟伟。被执行人孙红,被执行人颜余丰。被执行人胡中学。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颜伟伟、孙红、颜余丰、胡中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2157.76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查询,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成权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俊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