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曾博、王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曾博,王畅,余明浩,张秀,骆传良,XX,吴凯,余明慧,武汉齐鑫创联商贸有限公司,武汉盈科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181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96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杨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斗斗、章力,湖北惠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曾博,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汉阳区,被告:王畅,女,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告:余明浩,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汉阳区,被告:张秀,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汉阳区,被告:骆传良,男,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洪湖市,被告:XX,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夏区,被告:吴凯,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蔡甸区,被告:余明慧,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汉阳区,被告:武汉齐鑫创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龟北路特一号。法定代表人:张秀。被告:武汉盈科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707号1008室。法定代表人:吴凯。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曾博、王畅、余明浩、张秀、骆传良、XX、吴凯、余明慧、武汉齐鑫创联商贸有限公司、武汉盈科世纪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诉。审 判 长 郑晓丽人民陪审员 游红武人民陪审员 徐汉忠二○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淑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