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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水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水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1538号原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豆某,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天水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水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7元,由原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珺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