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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凤、刘文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凤,刘文毅,张云,王云飞,何牛,岳春云,尚玟志,温云龙,贾秀珍,赵飞云,白海鹰,白某,白海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557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维邦金融广场H座。负责人:张增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鹏,男,该公司职工。被告:何凤。被告:刘文毅。被告:张云。被告:王云飞。被告:何牛。被告:岳春云。被告:尚玟志。被告:温云龙。被告:贾秀珍。被告:赵飞云。被告:白海鹰。被告:白某。被告:白海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凤、刘文毅、张云、王云飞、何牛、岳春云、尚玟志、温云龙、贾秀珍、赵飞云、白海鹰、白某、白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696元,减半收取43348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婧审 判 员  张小悦人民陪审员  杨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璐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