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3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祁某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881号申请执行人:祁某,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村巡防队队员,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刘某,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村民,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执行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祁某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刘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祁某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