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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02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朱新安、罗恩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新安,罗恩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02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朱新安,男,汉族,住广西来宾市新兴北路农资公司开发区。被执行人罗恩富,男,汉族,原住广西来宾市,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朱新安与被执行人罗恩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02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恩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新安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在土地、车辆、工商、银行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的住房已抵押给银行,抵押金额220000元,且已被另案先予查封;本案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有案件均未能执结,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罗恩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朱新安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如发现被执行人罗恩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新安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6)桂1302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庆许审判员  江祖添审判员  韦立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灵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