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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21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宁夏警生源新农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警生源新农科技有限公司,刘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1民初235号原告:宁夏警生源新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孔玲,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成,男,汉族,1977年7月6日出生,宁夏中宁县新堡镇刘庙村。原告宁夏警生源新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宁夏警生源新农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夏警生源新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警生源新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成菊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