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8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8341昆山乔奔热处理有限公司与昆山爱贝阀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乔奔热处理有限公司,昆山爱贝阀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8341号原告:昆山乔奔热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高科技工业园区模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6670396C。法定代表人:孙书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明,昆山市陆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昆山爱贝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高科技工业园水秀路1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5336496J。法定代表人:郭宏,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昆山乔奔热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爱贝阀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昆山乔奔热处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昆山爱贝阀业有限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乔奔热处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爱贝阀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经本院审查,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乔奔热处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为157元,由原告昆山乔奔热处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霆人民陪审员 吴伟平人民陪审员 张晓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振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