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民初7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姚永青、郭世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永青,郭世刚,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792号之二申请人:姚永青,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郭世刚,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被申请人: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本院作出(2017)冀1122民初79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与被告方庭下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审判员 刘宗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秋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