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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民初7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姚永青、郭世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永青,郭世刚,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792号之二申请人:姚永青,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郭世刚,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被申请人: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本院作出(2017)冀1122民初79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与被告方庭下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审判员  刘宗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秋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