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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民终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孙丽君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丽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丽君,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现住兰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爽,系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负责人:董德威,系该行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冰,系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丽君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702民初6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丽君于2017年8月14日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孙丽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丽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626元,由上诉人孙丽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宏睿审判员  张文清审判员  安凤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煜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