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方超与被执行人王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204执879号王洪伟:你与王方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204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方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八月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王洪伟欠王方超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25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由王洪伟于2017年6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于2017年8月8日前偿还剩余15万元本金及利息。2、如王洪伟不能按期偿还借款,依法对抵押房产评估拍卖,价款偿还上述借款。3、承担案件受理费2450元及执行费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