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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赵远芳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赵远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金陵南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8471521811。代表人:徐珉,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远芳,女,1973年10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远芳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9249.47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赵远芳名下银行帐户,但余额不足;2、诉讼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赵远芳名下位于长兴县雉城街道铁鹰小区2幢1-502室房产,该财产已设定抵押且系被执行人唯一住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10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