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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恢54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周普军与李建军、洛阳君鼎汇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普军,李建军,洛阳君鼎汇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54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普军,男,196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伊川县.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6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伊川县.被执行人洛阳君鼎汇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周普军申请执行李建军、洛阳君鼎汇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扣押了李建军所有的位于中山市坦洲镇环洲北路9号锦绣国际花城花月苑10幢1702号房产,土地证号国(2013)易33092**,房产证号02130773**。2017年6月7日本院委托河南方迪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将该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总价165.98万元。2017年7月29日依法通过淘宝拍卖,2017年7月30日被周普军(男,汉族,196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伊川县城关镇周村阳光街27号,身份证号码410329196003200036)以165.98万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建军所有的位于中山市坦洲镇环洲北路9号锦绣国际花城花月苑10幢1702号房产,土地证号国(2013)易33092**,房产证号0213077304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