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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泽东与袁立涛、松原市松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安华保险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东,袁立涛,松原市松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安华保险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C}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721民初450号 原告:王泽东,男,1983年5月9日生,汉族,住前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露前郭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袁立涛,男,1972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前郭县。 被告:松原市松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晓明 被告:安华保险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子三经理 原告王泽东与被告袁立涛、松原市松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安华保险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王泽东诉称:2017年1月1日,被告袁立涛驾驶吉JD2229号大型客车,沿珲乌公路因躲避前方车辆与我驾驶的吉J275S0车相撞,致辆车损坏,我受伤。现要求赔偿我的医药费及车辆损失(已鉴定为准)。 审理过程中,我院委托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对王泽东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经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委托吉林嘉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吉林嘉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该车无事故前状况无法提供,对车损无法评估。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鉴定程序。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赔偿车辆损失。但因评估机构无法评估,本次审理,车损无具体数额,请求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泽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元,由本院退还给王泽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 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惠玉田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翠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