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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高科、李文龙、肖菊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高科,李文龙,肖菊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621号原告: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黄双林,系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洛辉,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李高科,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李文龙,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肖菊莲,女,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原告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高科、李文龙、肖菊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该主张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芷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国平审 判 员  姚源登人民陪审员  杨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蒋思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