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628执保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松桃供销社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保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桃苗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8执保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松桃供销社),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吴胜贤,系该供销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冉健华,系该供销社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苗族。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松桃供销社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松桃供销社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的在贵州省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松桃管理部的个人账号xxxxxxxxxxx上的公积金余额30000.00元进行保全。同时,申请执行人松桃供销社向本院提供了车辆作为担保。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某某在贵州省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松桃管理部的个人账号xxxxxxxxxxx上的公积金余额3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保全完毕。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从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维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龙永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