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25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叶仁碧与江小东、刘长江、李小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仁碧,江小东,刘长江,李小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1897号原告:叶仁碧,女,汉族,1957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宏,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小东,男,汉族,1985年12月8日出生。被告:刘长江,男,汉族,1975年1月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延权,四川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云,男,汉族,1973年2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仁碧与被告江小东、刘长江、李小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诉称的当事人李小云、江小东、刘长江身份信息有误,原告叶仁碧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仁碧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仁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4元,减半收取1132元,由原告叶仁碧自行负担。审判员 邓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静(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