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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春玲与王微娜、张宝龙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玲,王微娜,张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67号申请执行人赵春玲,女,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明月镇。被执行人王微娜,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敦化市。被执行人张宝龙,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敦化市。申请执行人赵春玲与被执行人王微娜、张宝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吉2426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春玲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41045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微娜、张宝龙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7年4月5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案外人王晓莉作为担保人替被执行人王微娜、张宝龙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春玲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16)吉2426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增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彦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