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驼因犯贩卖毒罪被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816号移送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被执行人王驼,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住内江市东兴区。王驼因犯贩卖毒罪被处罚金一案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5)内东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案因移送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提供的被执行人王驼的身份号码不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7)川1011执816号王驼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处罚金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统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明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