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小龙、曹春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龙,曹春杰,盛燕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胡小龙,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曹春杰,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盛燕凤,女,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6月26日达成和解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7)浙0424执1053号案件的执行。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伟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跃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