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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7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汤世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汤世强,陈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7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罗红,行长。被执行人:汤世强,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陈福荣,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7)皖0191执77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5月31日冻结被执行人陈福荣名下银行账户。现本案案款已全部清偿,申请执行人无其他请求,向本院申请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福荣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俊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