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5民终6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达世富与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温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达世富,温勇,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60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达世富,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勇,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339号。法定代表人:陈德祥,总经理。上诉人达世富因与被上诉人温勇、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5)津法民初字第11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7年4月20日向上诉人达世富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达世富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达世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国全审 判 员  陶康年代理审判员  范艺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琪 搜索“”